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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简介




鞍山市信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鞍山市信用协会,英文名Anshan Credit Association(缩写A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鞍山市内诚信守信的企业,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诚实守信的理念。规范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提升社会各界对鞍山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为鞍山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管理机关鞍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19号。

  邮政编码为:114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习社会信用知识,研究社会信用理论,进行实践经验交流;

  (二)组织搭建社会信用体系,开展信用文化研究和社会信用管理 ;

  (三)组织调查、整理本协会会员信用信息的基础资料,研究省市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和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引导全市人民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为政府职能部门指导本协会工作提供建议;

  (四)组织调查、分析社会信用信息,规范宣传社会信用重要性,针对各方面信用建设的突出问题,提出引导社会诚实守信的规范,为政府打造“信用鞍山”提供参考 ;

  (五)组织开展会员信用培训与信用训练,提高个人及社会信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自律维权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六)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本协会会员的诉求,协调解决会员在宣传、讨论、研究搭架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会员在信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解决方案,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对外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讨论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六)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名称变更;                                          

  (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签署的,由理事会推选人员签署。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  一 届 1  次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